《通知》还从增信和内部考核两个环节为企业减负。
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物,一般会通过引入担保等增信措施来向银行融资,但也相应增加了融资成本。若加上一些不合理要求,可能推高这一环节的成本。
因此,在增信环节,《通知》也明确要求应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。包括:银行要合理引入增信安排;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,银行应全额承担;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,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;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,银行、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。
就合理引入增信安排方面,《通知》要求,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,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,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,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。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,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,推高融资综合成本。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,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,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。
在考核环节,《通知》提出应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。比如,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,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,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。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,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,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。
《通知》还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完善融资收费管理,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。此外,在监督管理上,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,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。